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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01 11:50:36               责任编辑:党怡涛     浏览量:29545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相关事宜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注公开属性的范围

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应该从源头上规范标注公开属性。

二、公开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工作,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准确确定、标注公文的公开属性。一般由公文起草、拟制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以下称为公文起草科室)负责标注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公文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公文的公开属性的类型

自即日起,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以市科技局的名义发文须在文件末尾标注该文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三类属性中的一类,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内容。

1、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3、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4、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拟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时,原则上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5、联合类公文应由牵头制作机关(主办单位)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机关(协办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1、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性应由拟稿科室、拟稿单位提出,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依法依规注明理由。拟稿人、科室、单位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先送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拟稿人、科室或单位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

2、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3、对局办公室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样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对外公开。

4、发文本上应标明公文标识公开属性。

五、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严核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同时,局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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