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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05-03 09:10:12     来源:商洛市科技局1     作者: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量:123351

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 的组建、认定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以服务本企业为目标,围绕全市支柱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研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主导产业链条延伸。

   (二)承接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实现产业化。

   (三)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四)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五)面向市场和产业,实行开放服务,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商洛市科技局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整体规划、布局、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具体指导所辖研发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研发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机构,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研发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2、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技术研发带头人。

  4、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等综合优势;具有为同行业企业服务的经验,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有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较强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

    6、研发中心建设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对研发中心机构设置、仪器设备添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二)验收认定条件:?

    1、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研发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研发中心所依托企业每年的科研开发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

    1、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商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2、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四份,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3、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研发中心建设计划。?

    4、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研发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申请书》(附件二)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研发中心专职及兼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研发中心技术依托单位的有关情况;

   (2)上一年度所依托企业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和提取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其他科技成果证明文件,以及研发中心近期拟进行的科研项目申报书;

   (4)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研发中心的发展:?

    1、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2、组建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4、对建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中心,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八条 研发中心按照市场机制组建运行。研发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市科技局将不定期对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一年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

  第九条 商洛市科技局将根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和运行情况以及中省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的新的规定,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

附件二:商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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