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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09-17 09:52:12     来源:商洛市科技局1     作者: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量:134257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根据中、省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现对2014年制定的《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12


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参照《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6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主要分为:社会发展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条件建设、产业化环境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与技术保密:凡使用市科技计划下达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科技项目研究内容非经双方同意,保密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必须由保密审查部门审查后方能公开发表的保密资料,项目承担方不得擅自发表,擅自发表者要承担失密责任,直至依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论证、审批、下达等基本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或申报重点,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制订)。申报重大项目的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重点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现场考察。推荐为重大项目的,组织同行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现场考察和评审结果或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二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计划的类别,通过项目文件和计划合同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4、调整项目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抗拒的因素,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协同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项目文件下达的研究开发任务;

2、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3、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6、按时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经费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承担单位内部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中、省、市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 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 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等问题。

(四) 承担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 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综合运用预算评审(评估)、中期评估、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一) 预算评审(评估)。项目立项前,对通过技术评审和现场考察的重点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合法性进行评审(评估),以确定项目最终支持经费额度。

(二)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监管单位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结题审计。项目经费支持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结题验收时,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专项经费支持金额30万元以下的,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对项目经费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 受理举报。市科技局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核实调查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会议鉴定、评审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下达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制订)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专项审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下达的主要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中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收回资金。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对长期信用良好、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纳入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优秀单位名单,同等条件下申报省、市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严重失信者,将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市科技局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市科技局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经费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930日。201471日印发的《商洛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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