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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瞪羚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09-24 14:29:52     来源:商洛市科技局1     作者: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量:13196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4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投资21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5号),以及市政府《创新型商洛建设实施方案》(商政发〔2015〕62号),依据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指引》(陕科高发〔2017〕185号),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大力培育和扶持商洛市瞪羚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进入高成长期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主要通过推出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应用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创建新模式或构建新业态等方式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认定条件

在商洛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环保节能、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工艺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自企业成立以来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累计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企业研发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

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有县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开展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活动,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六)无失信记录。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誉,税务系统和银行系统均无失信记录。

第四条  瞪羚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书面审核材料。

认定。商洛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瞪羚企业证书”

备案。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商洛市瞪羚企业数据管理库。

第五条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报市科技局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第六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产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变更。已认定的瞪羚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

  参与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相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兼享中、省、市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瞪羚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人才培育、融资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兼顾县区和行业分布,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联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辖区内具有高成长裂变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培育支持,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创新创业的带头者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第十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商洛高新区和山阳高新区管委会每年8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拟认定的瞪羚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并对本辖区的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工信等部门定期对县区、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和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跟踪,并将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  本办法由商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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